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海松。
被申请人:申国俊。
被申请人:刘国丰。
被申请人:王卫平。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海松与被申请人申国俊、刘国丰、王卫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70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申国俊、刘国丰、王卫平的银行存款456639.5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