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志峰,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赤峰市。
被告:王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赤峰市。
被告:金海春,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赤峰市。
被告:白丽华,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志峰与被告王力、金海春、白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
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志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