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云芹,女,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辛莉,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武云芹与被告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云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云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辛莉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因被告经常乘坐由其经营的出租车而与被告相识。2018年5月1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用现金方式给付被告借款1万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写明“借武云芹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辛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尚未返还,被告应与返还。

综上所述,对原告武云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辛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云芹借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辛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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