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畅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满,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畅沙因与被上诉人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畅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董畅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上诉人董畅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