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艳静,女,****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王跃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李艳静与王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王跃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艳静借款8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王跃东负担。
因王跃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艳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跃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自动履行义务。
二、2021年6月1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跃东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王跃东名下有多个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其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王跃东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并转给申请人2524.24元。被执行人无其他保险、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
三、2021年6月19日前往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及2021年6月20日前往清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王跃东财产,调查结果为:无财产;2021年8月25日去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王跃东财产情况,结果为未发现王跃东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王跃东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于2021年7月2日将被执行人王跃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83938元,实际执行到位2524.24元,尚余81413.76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