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鲁晓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以西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1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付静。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玉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鲁晓西商贸有限公司、付静因与被上诉人尚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鲁晓西商贸有限公司、付静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鲁晓西商贸有限公司、付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安徽鲁晓西商贸有限公司、付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0元,减半收取15870元,由上诉人付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丁志欢
审 判 员 卢文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鲍 芳
书 记 员 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