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席翠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陈建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在香港。
申请执行人:陈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陈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东安县黄泥洞林场黄泥洞工区。
被执行人:汪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席翠娥、陈建银、陈蓉、陈康平与被执行人汪和平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湘1103刑初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和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席翠娥、陈建银、陈蓉、陈康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3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3月15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