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执行人:肖林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婷与被执行人肖林锋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婷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林锋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肖林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二、向被执行人肖林锋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处置了被执行人肖林锋的车辆得卖车款6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林锋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发布失信决定书措施。
五、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查封、扣押、扣留、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担风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1700元,尚余617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