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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努义,男,****年**月**日出生,住海东市平安区。

被执行人:多旦加,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努义与被执行人多旦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523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为:多旦加应给付杨努义借款45000元;因被执行人多旦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杨努义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45000元,申请执行费为582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多旦加张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多旦加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多旦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网络曝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多旦加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线索。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多旦加有网络资金。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多旦加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多旦加名下有三辆车登记信息,本院已经对手续予以查封,但实际未控制到车辆。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多旦加名下可供执行的股权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多旦加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多旦加名下可供执行的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多旦加名下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多旦加住所地进行调查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多旦加在住所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多旦加负债较多。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努义告知以上本院执行及调查的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杨努义对调查反馈情况予以认同。向其征询被执行人多旦加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杨努义也未能提供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多旦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杨努义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多旦加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时,申请执行人杨努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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