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郭东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华华诉被告郭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东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曾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以其亲属出车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1个月最多2个月归还,被告也写了借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被告却以没有钱为由不归还借款,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郭东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催告,被告未归还,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东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华华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东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