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杰海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杨营组28,公民身份号码413××××××××××××*。 被告:陈俊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之6,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杰海山诉被告陈俊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杰海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杰海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计2087元,由原告杰海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泽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