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干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4968P。 法定代表人:陈朝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元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黄冈市人防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6736680997。 法定代表人:吴金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元,男,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鑫元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金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45元,减半收取23372.5元,由上诉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骆骥 审判员 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江乐芳 书记员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