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明珠东路1390-21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15377422。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龚淑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淑琴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甘027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