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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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毓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郑胜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审理经过
赵毓涞与郑胜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赵毓涞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毓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毓涞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