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丽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李志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邓丽君与被执行人李志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截至2021年3月9日,被执行人李志栈应返还借款本金34974.12元及利息165558.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志栈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4月19日、5月12日、8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志栈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志栈名下在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股票账户50×××63中2412股,拍卖所得价款12120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志栈在阳山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3月10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李志栈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反馈被执行人李志栈名下有位于广东省阳山县房屋,经依法拍卖房屋所得价款1077065.08元。对拍卖被执行人李志栈名下上述股金/股票及房屋所得价款进行分配,本案分配所得款项102428.19元(已退申请执行人102428.19元)。
4.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李志栈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于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李志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21年8月25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向阳山县阳城镇城南东社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李志栈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于2021年8月9日,现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邓丽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李志栈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除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