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凯平,女,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
被执行人:范立绪,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凯平与被执行人范立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5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凯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立绪支付人民币414,51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范立绪名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26日止,并分别扣划两账户人民币2,529.35元、2,505.01元。另,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9日止,扣划支付宝账户人民币700元。上述执行款项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无期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至2023年9月15日止)执行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范立绪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