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喜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被告:雷杨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喜英与被告雷杨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红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喜英、被告雷杨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喜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清理腾出原告北房后滴檐地上堆放的杂物;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拆除在巷道中违章建造的围墙,以保证原告北房后滴檐地上流水畅通;3、请求判决被告不能阻挡原告修缮北房屋后滴檐地及硬化路面,保证流水畅通;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南北为邻的同村村民,在基地之间相隔一条3米的巷道。原告家的宅基地记载北至这条路,北房后原告有滴檐地。由于被告宅基地位于该条路的最后一家,被告故意就将原告家北房后的这条路圈起来,私自占用,并在原告家房子的滴檐地上堆放各种杂物,致使下雨时原告北房后雨水淤积堵塞、无法排出,长此以往致使原告北房内地面以及围墙因为潮湿而导致墙皮脱落。现北房后墙已经出现墙皮脱落、霉斑、裂逢等严重损害,严重影响到原告居住生活,应当立即进行修缮维护。原告多次要求村委会多次协商处理,但被告根本不予理会。为此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雷杨学辩称:我没有答辩意见。原来规划基地是四家统一规划的,谁家占用巷道谁多掏200元,我多掏了2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喜英宅基与被告雷杨学宅基南北相邻,原告居南,被告居北。两家宅基之间相隔一条3米的巷道。被告雷杨学在其家门楼处,加盖了一间灶房,并建了一堵围墙,在巷道尽头加盖了一间卫生间,并将巷道口修建上了围墙。另被告雷杨学在两堵墙间堆放了许多杂物。因长期堆放杂物致使原告北房屋后雨水淤积堵塞、无法排出,导致原告北房内地面以及围墙因为潮湿而导致墙皮脱落。康村村委会多次组织原、被告协商处理此事,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喜英提供的卖契一份、本庭现场勘验时拍摄的照片及绘制的示意图、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王喜英与被告雷杨学作为邻居,本应团结互助,被告在巷道里修建房屋及围墙时,应当尽量避免给邻居原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被告在其修建的房屋、围墙间堆放杂物,致使原告北房屋后排水不畅,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清理腾出原告北房后滴檐地上堆放的杂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杨学辩称原告为了房屋方正,西边缩了十公分,东边多出了十公分,因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原、被告宅基南北相邻,被告所述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王喜英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在巷道中违章建造的围墙,以保证原告北房后滴檐地上流水畅通,被告雷杨学辩称原来规划基地是四家统一规划的,谁要占用巷道多掏200元,我多掏了200元,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建涉案房屋及围墙占用的巷道是其租赁或承包的,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立即拆除其在巷道中违章建造的围墙。关于原告要求修缮其北房屋后滴檐地及硬化路面以保障流水畅通的主张,因原告家北房后因排水不畅造成房屋受潮,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且不影响被告及其家人的生活,被告应给原告提供便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雷杨学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理腾退原告王喜英北房后滴檐地上堆放的杂物。

二、被告雷杨学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拆除在巷道中建造的围墙,以保证原告王喜英北房后滴檐地上流水通畅。

三、被告雷杨学不得阻挡原告王喜英修缮北房屋后滴檐及硬化路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雷杨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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