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高台县。        

原告:李某1,男,汉族,住高台县,系陈某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张掖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民乐县南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51299651K。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李某1诉被告张掖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某、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德源公司继续履行2016年4月1日与原告签订的《高台县林业局家属楼拆迁协议书》,向原告交付在原林业局地址上新建的东单元六楼602室楼房一套,面积90㎡,价值31500元;2、要求被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过渡安置费15000元,之后安置费承担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3、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31500元(90㎡×3500元×10%);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高台县林业局家属楼拆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由被告将原告位于××县房一套及其附属物拆迁,进行商业开发,被告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为原告调换原告房屋原址修建的六楼东单元602室楼房一套,面积为90平方米,超出部分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少于90㎡被告按每平方米不少于3500元补偿;若被告两年内未将房屋修好,则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安置费直至交付为止;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则按楼房造价10%承担违约金。原告按约搬离原址,被告支付了2019年12月31日前的安置费,但至今仍未动工修建。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德源公司辩称,对原被告签订《高台县林业局家属楼拆迁协议书》的事实无争议,被告并未承诺两年内交付房屋。至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8000元安置费。综上,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于两年内交付房屋;原告的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亦不同意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高台县林业局家属楼拆迁协议、补充协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陈述以及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高台县林业局家属楼拆迁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原告位于高台县林业局西北侧的三楼住房进行拆迁,被拆迁的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调换被告位于原址上新建的小区商品房;若有一方违约,违约金按照单户造价的10%赔偿对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当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被告同意安置给原告东单元六楼602室90㎡住房一套,超出部分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若少于90㎡,被告按每平方米不少于3500元补偿;2、原告的房产证由被告办理,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3、若两年内修不起来,原告无法入住,被告继续补交房租费每月1000元整,直至房屋钥匙交房止,并赔偿违约金;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后被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安置费48000元。因被告至今未修建、完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同意最迟于2022年12月31日交房。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高台县林业局家属楼拆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于合同签订后两年内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被告亦表示同意,原告提出于2022年年底交付房屋的意见符合市场行情,予以尊重。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被告尚未修建房屋,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1000元标准承担实际交房前的安置费符合原被告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被告的违约行为客观存在,根据双方协议按照单户造价的10%承担违约金,现因房屋尚未修建,造价无法确定,加之原告未提供单户造价为多少的证据,故暂不支持,原告可在证据充分后再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掖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陈某、李某1交付位于原林业局地址上新建的面积为90㎡的东单元六楼602室房屋一套。        

二、被告张掖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陈某、李某1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1日前的安置费15000元,之后安置费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承担至房屋交付为止;        

三、驳回原告陈某、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22元,由被告张掖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其中3361元连同上述给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其余3361元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限内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逾期申请执行,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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