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宝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白福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审理经过
白宝山与白福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0881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宝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福全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宝山人民币4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白福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二、通过对26家银行的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白福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三个尾数为……4318、……7369、……9129的银行存款帐户,其余额均为0.00元。查明被执行人白福全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三个尾数为……0312、……9970、……7217的银行存款帐户,其余额均为0.00元。查明被执行人白福全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一个尾数为……1579银行存款账户,其余额为32.01元。查明被执行人白福全在中国银行开设一个尾数为……0959银行存款账户,其余额为0.92元。三家网上银行回馈被执行人白福全在支付宝开设一个账户,其余额为0.00元,网银在线无开户信息,财付通开设一个账户,其余额均为8.25元。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白福全的银行账户进行线上冻结,其中对被执行人白福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数为……3153账户进行线上冻结,其冻结金额为19.75元。对被执行人白福全在中国银行尾数为……0959账户进行线上冻结,其冻结金额为0.92元。对被执行人白福全在中国工商银行尾数为……1579账户进行冻结,其冻结金额为0.00元。
四、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白福全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五、本院已经到洮南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跟白福全名下无房产。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院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白福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