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中领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中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十三路西侧钢城路南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63208198N。
法定代表人:玄书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青岛沃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崂山一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PYLM8K。
法定代表人:张晓亮,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中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沃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河北中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中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1元,减半收取计3426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46元,由原告河北中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