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某,男,汉族,住兰州市。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起诉材料,征求原告贾某同意后进行了诉前协调。经诉前协调后,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同日,原告贾某以被告区政府“已经受理复议申请,目前正在复议审理程序中”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