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张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张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诉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龙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龙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3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张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