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富慧,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中卫市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金德,男,现年60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中卫市景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钱斌,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富慧与被告张金德、中卫市景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富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富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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