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先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夏建明因与被申请人夏先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9民终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夏建明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判决夏先扬支付夏建明土地征用款21000元及利息2160元
(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起至2020年7月,应计算
至本息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两项共计22260元。事实与理由:2006年,夏先扬将1亩2分责任田与夏建明的1亩5分责任田进行对换,夏先扬一直口头承诺划3分田给夏建明,但一直未兑现承诺,2018年益平高速征收了原对换的1亩5分田中的6分,征收价是7万元/亩。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夏先扬辩称,夏建明陈述的不是事实,其是与夏建明的父亲夏沛林兑换的田土,征收的面积只有0.315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夏建明之父亲与夏先扬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耕作方便,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自愿互换地块耕种管理且已实际履行多年,已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关系,且双方当事人现均已办理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证。土地上所依附的权利义务已依法转移,双方对互换后的土地依法应分别享有承包经营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故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依法应归承包经营权人夏先扬所有。
综上所述,夏建明认为夏先扬应支付其土地征用款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夏建明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夏建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