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受尾,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张忠海,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台江县。(系杨受尾之子)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夙旭,贵州法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忠胜,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台江县。(系杨受尾之子)

委托代理人:邰俊,贵州家合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受尾、张忠海与被告张忠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受尾、张忠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告通过房屋正大门进出房屋内居住生活的历史通行通道;恢复原告通过房屋楼脚进出原告房屋楼脚的厕所、猪牛圈等的历史通行通道;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及兄弟关系,同住一栋三间木房,被告分家时父母分给被告住一间,原告住两间,原告需要经被告的一间木房外走廊才能进出开展日常生产生活。原告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台土集建(籍)字第002292号。2020年三四月份左右,被告在房屋西面空地上修建砖房。在被告修建开始时,原告就阻止被告的建房行为,因为该空地属于原、被告共同使用的公共用地,不同意被告修建房屋。为此曾请村委、乡政府协调。可是,被告不听原告的阻拦,继续强行修建,现直接将进入原告大门的通道封死,将楼脚进入原告的厕所、猪牛圈等的历史通行通道封死。被告的建房行为,直接将原告门前的历史通行通道封死,现原告已无法继续通过原来历史通道通行,后门仅53厘米的宽度,箩筐、撮箕等日常劳动生产生活工具无法进出。被告将楼脚进入原告的厕所、猪牛圈等的历史通行通道封死后,厕所、猪牛圈的粪便无法送出,需要喂养的猪牛出无法进出猪牛圈,草料也无法抬进去,日常的烧火用柴也无法抬进去放置。因被告的强行建房行为,直接妨碍了原告前述的日常生产生活。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以维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忠胜辩称:一、杨受尾系答辩人母亲,张忠海系答辩人亲弟,二被答辩人将答辩人诉至法院,违背了父亲生前的遗愿。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家有一栋三间木房,木房前有一条走廊通道,通往两头。父亲在世时,已给兄弟俩分家,答辩人分得一间,二被答辩人分得二间。在分家时,父亲特别强调,为了方便生活与生产,房子走廊通道两头不能堵塞。父亲去世后,十年前,被答辩人张忠海把自家的板壁拆除重装,并将自家走廊通道堵住,只剩答辩人家一头走廊通道可通行,给双方通行带来不便。答辩人跟被答辩人张忠海进行交涉,因母亲站在小弟那边,事情无法处理,不了了知。但,被答辩人擅自堵塞自家一头走廊通道,给双方通行不便,已违背了父亲生前分家的意愿。二、被答辩人将自家一头走廊通道堵住,是造成其通行不便的主因;答辩人因扩建房屋及施工安全,堵塞其走廊通道,不是堵历史通道问题。待一间老木房拆除后,还要继续建房,其通道无法一时恢复,这是建房所需,二被答辩人作为家人应该理解与支持。事实上,答辩人建房时,被答辩人张忠海也是帮忙修建的,为何起诉,答辩人无法理解。父亲分家时,已明确告知双方,为了生活与生产方便,走廊通道不能堵塞。被答辩人不遵照父亲分家时许下的遗愿,而堵住一头走廊通道。现在,答辩人为了建房施工安全,以及今后对房屋管理的需求,也可以将自家的通道堵塞,这是权利对等原则。此外,从方便生活与生产的角度,被答辩人家现从自家一头通行,更加方便,离主道更近。舍近而求远,不便于双方对房屋的管理。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违背父亲分家意愿,将自家一头的走廊通道堵塞,是通行不便的主因。现因答辩人扩建房屋,以及今后对房屋的管理,被答辩人从自家的一头出行,更加方便,双方系亲兄弟,应相互理解。故此,望被答辩人的撤回其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忠胜与原告杨受尾系母子关系,与张忠海系兄弟关系,均为台盘乡南庄村二组(又称南庄上寨)村民。张忠胜与张忠海已分家生活多年,现杨受尾与张忠海共同生活。原、被告分家时,将他们位于南庄上寨水井上坎的一栋三间木房进行了分割,以面向坎下水井为方向,被告分得右边一间居住,二原告分得左边两间居住。为方便生活,原、被告各自在房屋两头搭建厨房一间。从水井上坡有一条寨道通过被告这边屋角处往上走。2020年前后,被告拆除其厨房加上旁边的空地修建砖混结构的新房一栋。经现场勘查:1、被告进新房的转角走廊经过整理可与老房子的走廊相连通,但目前是隔开的;2、原告房屋向左边通行的走廊通道已被原告扩建为房间不能通行;3、原告通过与寨道连接的屋后通道通过其厨房进家,与其诉求的通过绕被告新房走廊再经老木房走廊进家,在方便上无多大差别;4、原告厨房内有楼梯下至房屋楼脚进行生产生活;5、原告楼脚与被告老木房楼脚连接处已用木板隔开,中间有道简易木板门,门向原告这边开,打开门可以通过被告新房楼脚的水泥地面通向寨道。目前该通道上堆放有长条杉木等杂物影响通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从双方家的历史沿革和居住生活现状等几个方面来予以评价。一是本案原、被告虽系母子、兄弟关系,共处一个屋檐下生活多年,但成家立业后,从提高生活品质角度出发,即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私人生活空间以方便家庭管理。二是原告将分得的两间房门口的走廊扩建为房间的行为,造成通过原告这边房屋走廊出行不能的后果,应自行承担。三是原告通过其屋后的通道经厨房即可进家和下至楼脚,此种通行方式亦不影响其生产生活,因此原告要求通过被告家这边的走廊通行进家并非唯一的必须选择。四是原告楼脚如果饲养家畜,产生的粪便处理和生产生活资料搬运若经原告厨房这边通道经过会影响道原告的生活质量,故通过被告房屋楼脚出行确有必要,也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综上所述,被告在其房屋楼脚堆放杉木的行为确实影响到原告在房屋楼脚下的生产生活出行,故原告诉请恢复通过房屋楼脚进出原告房屋楼脚的厕所、猪牛圈等的通道的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恢复原告通过房屋正大门进出房屋内居住生活的历史通行通道的请求,因从该通道通行不是唯一的通道,且不利于两家长期安定生活,而原告从其屋后通道经厨房进家,更有利于两家对家庭的管理,故对此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张忠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除堆放在其房屋楼脚下的杉木条等杂物,恢复原告杨受尾、张忠海通过进出房屋楼脚厕所、猪牛圈等的通道;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指定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承担强制执行费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张忠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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