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潇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都市。 被告:陈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武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邹潇逸与被告陈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邹潇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邹潇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 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