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路某,男,汉族,镇原县三岔镇政府干部,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路某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200元,本息合计11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路某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其与路某以往相识。2020年4月24日,路某以购车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月息1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

路某承认朱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但称其外债较多,经济困难,暂无能力,请求延期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路某承认朱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朱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朱某与路某自愿达成借款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路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朱某主张清偿借款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朱某自愿放弃索要利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予以支持。路某辩称暂无能力,请求延期清偿,由于朱某不同意,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路某清偿朱某借款本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乐 书记员 成钊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