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峰,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瑞,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曹帅与被告孙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