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顾胜杰,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澳头镇进港路86号第八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以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惠金桥01”轮触碰莲溪大桥造成其损失为由,于2021年1月22日(1月25日补正)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现停泊于珠海港的“惠金桥01”轮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437,899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60万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所属的船舶触碰桥梁造成其损失为由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属于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停泊于珠海港的“惠金桥01”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5,437,899元的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