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自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球,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晴隆县,系王胜的表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北陡雄利砂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北陡镇石蕉村委会南蛇尾。 法定代表人:黄持开。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自力因与被上诉人王胜、台山市北陡雄利砂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胜在一审期间主张陈自力为其雇主,其依据仅为其提供的一份《询问笔录》以及证人并未出庭的两份书面证人证言,且该证言也没有证明陈自力为王胜的雇主。一审判决认定陈自力为王胜雇主的证据不充分。另陈自力在二审期间提交证据,以证明王胜的雇主并非陈自力,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而且追加台山市宇宙砂石开发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自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炜 审判员陈雪娟 代理审判员潘丽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梁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