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1幢二层205室。
诉讼代表人:张洪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无忌,北京凡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玖平,北京凡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傅向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秋琴,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贝,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向荣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