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宁。
被告:张坤,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弓文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艳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