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国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723731815。 法定代表人:罗丽云,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金国花申请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的执行依据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26号仲裁裁决书因被告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已提起诉讼,且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983民初1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金国花以仲裁裁决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刘永琴 审判员  何建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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