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被告:王丽花,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鑫与被告王丽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丽花支付运费12608元及利息(利息以126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王丽花支付何鑫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差旅费、生活费。审理过程中,何鑫自愿放弃要求王丽花支付利息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差旅费、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何鑫经朋友介绍为王丽花承包的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巴木墩水库填筑坝工程土石方项目,拉运土石方。双方约定:每车每趟运费115元,运费每半月一结。拉运结束后,王丽花仅支付部分运费。2019年10月30日,王丽花向何鑫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运费12688元,约定所欠款项于2019年11月1日付清,付款时扣补胎款80元,余款为12608元。该款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王丽花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承认欠付何鑫运费12608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丽花承认何鑫要求其支付运费12608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何鑫与王丽花口头约定,由何鑫为王丽花拉运土石方,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何鑫依约履行运输义务后,王丽花应按双方结算的费用向何鑫支付运费。王丽花向何鑫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欠款,显属违约,故王丽花应承担何鑫自双方约定付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对何鑫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丽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何鑫支付运费126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计57.6元,由被告王丽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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