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绍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吴天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绍波与吴天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甘泉村十二组182栋1-2楼1号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已被他案查封,且系农村房屋为他人所共有,暂无法处置;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并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同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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