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4711号608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2UK7P。
法定代表人:郑地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
被告:陈小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477室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ECB7E。
法定代表人:宫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5W38A。
法定代表人:刘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公司)与被告陈小三、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恩公司)、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边公司)及杨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至正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陈小三一次性付清月供86638.16元;2.请求判决陈小三支付违约金,支付标准是以86638.1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同时不低于100元每天;3.请求判决陈小三以其名下的2010款本田CR-V2.0L自动四驱经典版Exi牌汽车(车牌号为苏E7××××、发动机号为5084362)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债务;4.请求判决瑞博恩公司、拓边公司、杨鸣对陈小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至正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与陈小三签订了一份《上海至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至正公司依据陈小三的申请,出资8万元用于购置2010款本田CR-V2.0L自动四驱经典版Exi牌汽车(车牌号为苏E7××××、发动机号为5084362),并租赁给陈小三使用。合同中还对租赁车辆转让价、租赁期限、每期租金、每期月供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至正公司依约支付了租赁车辆转让价款,但陈小三却未如约持续支付月供,截止起诉之日,陈小三已连续多期未支付月供,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至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陈小三、瑞博恩公司、拓边公司、杨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合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汽车抵押合同》约定,案涉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案涉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人民陪审员 方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