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五条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庆,董事长。 被告:于美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美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柏松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