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时代广场福海银鹏商厦20层20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64462E。
法定代表人:解承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兵,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被告:杨华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被告:李廷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杨华波、李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对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