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邹龙斌,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伟与被告邹龙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按合同支付工程款279860.5元及根据合同追究被告违约责任83958.15元,合计人民币363818.65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被告找到原告说在九江萍钢有个小工程愿不愿意做,要垫资做完,但是做完经过验收就可以付清工程款,原告因为与被告认识而且知道他一直在九江萍钢做工程,就同意并签订了施工合同,于2020年10月20日开工建设,全额垫资进行施工并于2020年11月23日完工,经过了业主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可当原告提出要结清工程款时,被告说要等收到工程款就付给原告,就这样从2020年11月底到现在,每次原告找被告要工程款都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未付一分钱工程款,属严重违约,对原告家庭及生活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特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诉请被告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不匹配,不足以明确被告主体,故应予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