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滨河东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执行人: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执行人:尉氏县红兵禽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尉氏县邢庄乡七里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尉氏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尉氏县邢庄乡郭佛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河南省超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邢庄乡七里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与刘某某、姚某某、尉氏县红兵禽业专业合作社、尉氏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河南省超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姚某某、尉氏县红兵禽业专业合作社、尉氏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河南省超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818265.5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某、姚某某、尉氏县红兵禽业专业合作社、尉氏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河南省超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