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奇龙,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
原告:韩艳刚,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牛奇龙诉被告韩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牛奇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奇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计1228.5元,由原告牛奇龙负担。
审 判 员 吴 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