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景财,男,70岁。

申请执行人:李彬,女,43岁。

申请执行人:郭婷婷,19岁。

被执行人:汝俊秀,54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景财、李彬、郭婷婷与被执行人汝俊秀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14292.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汝俊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不动产登记部门,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汝俊秀限期内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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