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年**月**日,中专文化,娘家住康乐县。 委托代理人:马学俊,男,回族,生于****年**月**日,本科文化,住康乐县。系原告马某1之兄。 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初中文化,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女孩马某某由原告抚养,男孩马某甲由被告抚养,双方抚养费自理;3、依法判令原被告均分老家一院房屋;4、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2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7日她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12年农历1月16日举行婚礼。婚后于****年**月**日出生女孩马某某,于****年**月**日出生男孩马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外出打工从不给她和孩子生活费。她每天上班,回家照顾孩子,操持家务,被告丝毫不体谅她。2021年1月份被告大闹原告卫生院,抢去她的手机,并转走了她手机上属于卫生院的33000元钱,在相关机关人员的调解下被告归还了10000元,下余23000元至今未给。2021年2月份被告及其父母到她娘家吵闹,被告对她父母恶语相向,丝毫不尊重长辈。被告的以上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马某2辩称:他和原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他外出打工为的是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7日她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12年农历1月16日举行婚礼。婚后于****年**月**日出生女孩马某某,于****年**月**日出生男孩马某甲,两个孩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家庭共同出资修建房屋十间,尚有部分共同债务。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21年2月份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21年3月1日诉于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没有过大之矛盾发生,夫妻感情尚好。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学涛 人民陪审员 马寿义 人民陪审员 马占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