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门市星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东湖商居街1栋7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建刚。 被告:湖北极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经济开发区天仙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潘建国。
审理经过
原告天门市星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极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天门市星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门市星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门市星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原告天门市星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明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