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华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陈直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华多与被执行人陈直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21)桂11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直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华多货款3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直昌于2021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车管、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部份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与义务,并通知其本案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谢振伟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