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浩飞,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飞,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与张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财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金财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已经就本案提出执行监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金财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