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李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611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琼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琼即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卢斌支付抚养费18000元,但被执行人李琼一直未予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61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