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旺罗布,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日土县燕赵小区。 被告:次仁扎西,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日土县多玛检查站。
审理经过
原告次旺罗布诉被告次仁扎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次旺罗布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次仁扎西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次旺罗布撤回对被告次仁扎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次旺罗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达娃卓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玛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