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福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李京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徐广杰,男,****年**月**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葛福松、李京春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西洋
审判员 陈 玮
审判员 刘成宝
裁判日期 二0一八年五月十刘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