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亮,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洁,系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加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亮诉被告李加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加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煤款59.15万元及利息10万元(2018年年底至今),共计69.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煤,截止到2018年5月16日共计欠原告欠款59.65万元,被告于2018年5月1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4月10日偿还5000元,余款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加岐未出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亮经营卖煤生意,被告李加岐从原告处购买煤,由原告垫付运费,后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经双方核对,被告欠原告煤款及运费、借款共计59.65万元,并于2018年5月16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言明此款于2018年年底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4月10日偿还500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加岐欠原告赵亮煤款及运费、借款共计59.15万元的事实,有原告出具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不予偿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8年年底开始给付逾期利息10万一事,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给付欠款,应给予逾期利息,原告主张10万元的数额亦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利息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加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赵亮煤款、运费及借款59.15万元及利息10万元,共计69.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0元,减半收取5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加岐负担5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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